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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生产获批注册证中生产地址、备注栏的内容要求、再次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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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6 09:3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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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一 于 2022-4-6 09:39 编辑

来源: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跨区域委托生产协同监管工作的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21号)
获得批准上市的,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地址栏中登载受托生产地址并注明“(委托生产)”,备注栏备注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受托医疗器械生产不得再次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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