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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临床评价人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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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5 09: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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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一 于 2021-12-15 11:18 编辑

来源: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药局2021年第73号通告附件1
(三)临床评价人员
临床评价由具备适当经验的人员开展。注册申请人需通过临床评价人员具有的专业水平以及经验,论述临床评价人员选择的合理性。
评价人员一般需具备以下知识:
1.产品技术及其使用;
2.研究方法(如临床试验设计和生物统计学);
3.预期诊疗疾病的诊断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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