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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通用名称中不得包含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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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5 21:2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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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称除符合《规则》规定的相应要求外,还不应含有“型号、规格”、“图形、符号等标志”、“人名、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者其他类似名称”、“绝对化、排他性词语”、“说明有效率、治愈率”等9项禁止性要求。如“KF2型生理检测仪、体液精确引流装置、KJ-5000型糖尿病治疗仪、玄极治疗仪、强心卡”等名称中涉及的规格型号、夸张绝对化词语、与真实属性不符或未经科学证明的概念等将不得应用。
【来源】国药局2016年1月7日发布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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