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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放电、接触放电、抗扰度试验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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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2 21:3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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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一 于 2023-10-22 10:32 编辑

来源:YY9706.102-2021《医用电气设备第1-2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附录A总导则和编制说明-A.2具体的条款和子条款的说明-6.2.2.1 要求(空气放电、接触放电、抗扰度试验)
内容:
根据GB/T17626.2-1998,对于任何湿度水平下的木、混凝土和陶瓷材料(例如由这些材料组成的地板)的空气放电和接触放电,土4kV的抗扰度试验电平都是足够的。然而,对于大部分医疗环境,通常使用空气放电士8kV和接触放电土6kV的抗扰度试验电平。
ME设备和ME系统在抗扰度试验期间应符合6.2.1.10,但对于ME设备和ME系统的许多功能, 在单个的瞬态骚扰时(例如,在静电放电、电快速瞬变脉冲群和浪涌抗扰度试验中)评估性能是不可行 的。因此,对于这些功能,“在…试验过程中”可在总的意义上解释。也就是在试验的整个程序中,而不是在例如单一脉冲中予以解释。也可参见附录A的6.2.1.10关于对ME设备或ME系统短暂作用时 的“中止或中断”的解释。
同样,ME设备和ME系统在抗扰度试验后也应符合6.2.1.10。但对于“之后”的解释也有实际的限制。有时候,抗扰度试验电平的作用可能直到骚扰去掉以后才出现(例如对射频辐射电磁场的抗扰度试 验),也可能有抗扰度试验电平引起的潜在影响。但是,一般来说,如ME设备或ME系统在抗扰度试验程序完成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连续满足6.2.1.10[例如根据6.2.3.2d)确定的ME设备或ME系统的驻留时间或者制造商规定的ME设备或ME系统的恢复时间],这可解释为满足6.2.1.10的“试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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