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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登记事项变更和许可事项是否可以同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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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0 21:0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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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一 于 2020-2-20 21:04 编辑

       根据总局受理和举报中心《关于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第129号),登记事项变更和许可事项变更可以分别申请,也可以合并申请。
  合并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分别填写《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和《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中标明合并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变更。同一产品的不同注册申请中如使用相同的资料(包括证明性文件和技术性资料),可仅提供一份资料原件随同任何一个注册申请申报,其他申请中需注明该项申报资料原件出处。
  在201541日后,上述事项依然可以同时申请,同时申请同《关于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第129号)要求。相关申请按照许可事项变更申请的程序办理。

【来源】国药局2015年11月2日发布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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