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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2015年9月25日发布) 6.3.1应当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对供应商进行审核评价。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审核。 6.3.2应当保留供方评价的结果和评价过程的记录。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2015年1月9日发布) 本指南所指供应商是指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其生产所需物品(包括服务)的企业或单位。 (一)准入审核。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对采购物品的要求,包括采购物品类别、验收准则、规格型号、规程、图样、采购数量等,制定相应的供应商准入要求,对供应商经营状况、生产能力、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供货期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并保持记录。必要时应当对供应商开展现场审核,或进行产品小试样的生产验证和评价,以确保采购物品符合要求。 (二)过程审核。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采购物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审核程序,对采购物品的进货查验、生产使用、成品检验、不合格品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并保持记录,保证采购物品在使用过程中持续符合要求。 (三)现场审核。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现场审核要点及审核原则,对供应商的生产环境、工艺流程、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储存运输条件等可能影响采购物品质量安全的因素进行审核。应当特别关注供应商提供的检验能力是否满足要求,以及是否能保证供应物品持续符合要求。 (四)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定制件的要求和特点,对供应商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情况开展现场审核。 (五)对提供灭菌服务的供应商,应当审核其资格证明和运营能力,并开展现场审核。对提供计量、清洁、运输等服务的供应商,应当审核其资格证明和运营能力,必要时开展现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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