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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ME设备和ME系统对机械危险的防护-9.4不稳定性的危险(源)-9.4.4把手和其他提拎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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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 17:2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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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一 于 2023-10-27 21:07 编辑

来源:GB 9706.1-2020《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要求:
a)除了可携带的ME设备,质量超过20kg且在正常使用或运输中需要被提起的ME设备或其部件,除非提起的方法是显而易见的且在提起时不会发生任何不可接受的风险,应备有合适的提拎装置(例如把手、起重环等),或在随附文件中应指明其可以被安全起吊的位置点。如果用把手提起设备,那么它们应放置在适当位置以使得ME设备或其部件可以由两人或多人搬运。
通过称量(若需要)以及ME设备或其部件或随附文件的检查来检验是否符合要求。
b)制造商规定为可携带的ME设备,若其重量大于20kg,应配备一个或多个提拎把手,且要布置合理,以使得ME设备可以由两人或多人提拎。通过提拎来检验是否符合要求。
c)可携带的ME设备上的提拎装置或把手应能承受下列加载试验:把手及其附件能承受在正常使用和运输时任一方向施加的4倍于ME设备重量的外力。如果可携带的ME设备装有一个以上的把手,力应分布在把手之间。力的分布由在正常提拎状态下测量到的每个把手承受的ME设备重量的百分比来确定。如果ME设备装有一个以上的把手,但设计成易于仅用一个把手提拎,则每个把手都要能够承受所有的外力。外力均匀地施加在把手中心部7cm的宽度上,从零开始且逐渐增加,5s~10s后达到试验值 并且保持1min。
把手从ME设备上松脱,或发生任何永久性的变形、开裂,或其他损坏现象即试验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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