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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之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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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1 20:4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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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一 于 2022-5-21 20:46 编辑

来源: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4年第64号公告)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等;
  (三)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生产。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第八条 技术、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第九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
第十条 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 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企业应当对其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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