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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药局2021年第73号通告附件1
(一)何时需开展临床试验 当其他数据来源(如非临床测试、已有临床数据等)不能论证产品对于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的符合性时(包括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以及受益/风险比的可接受性)时,需要开展临床试验。开展临床试验时,获得的数据用于产品临床评价过程且为临床证据的一部分。 考虑是否需要开展临床试验时,需考虑对于特定产品在其适用范围下,是否存在需在临床试验中解决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新问题。通常,此类问题更多见于高风险和/或新型医疗器械。 新技术要求的临床试验数据,对于成熟技术可能是不需要的。在没有识别出新的风险,且适用范围未改变的情形下,对于成熟技术,原则上,已有的临床数据(如已发表的文献、临床经验报告、上市后报告和不良事件数据等)可能已可充分确认其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 (二)是否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主要考虑因素 1.识别需临床数据支持的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例如,特定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受益/风险的可接受性); 2.风险管理活动有助于识别需要的临床数据,以解决现有信息(如产品设计,临床前和材料/技术评价,相关标准的符合性,说明书和标签等)未能完全解决的剩余风险和临床性能方面的问题。 3.临床评价将论证哪些临床数据可通过文献检索、已完成的临床试验(包括在其他监管区域产生的临床数据)、临床经验或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提供;当数据不可获得或不足以论证产品对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的符合性时,哪些临床数据需从临床试验中产生。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的可比性和充分性需仔细检查。 是否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主要考虑因素见图1,具体要求可参考《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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