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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一 于 2022-4-3 15:58 编辑
对比器械的定义
来源: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药局2021年第73号通告附件1
注册申请人选择的,旨在将其临床数据用于支持申报产品临床评价的医疗器械。
对比器械的选择 来源: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国药局2021年第73号通告附件3 (一)对比器械的要求 对比器械应与申报产品需具有相同的适用范围,相同或相似的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对比器械应已在境内获准注册。 (二)多个对比器械的使用 建议注册申请人在适宜的情形下,尽量选择一个对比器械,以简化和促进等同性论证过程。当选择一个以上的对比器械时,注册申请人应说明理由,并将多个对比器械分别与申报产品进行充分对比,以论证多个对比器械的数据可用于支持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此种情况下,建议注册申请人选择与申报产品最相似的产品作为主要对比器械,并尽量减少对比器械的数量。将可能采用多个对比器械的情形举例如下: 1.若申报产品结合了来自多个对比器械的设计特征,在申报产品与多个对比器械具有相同适用范围的前提下,若不同的设计特征在申报产品中组合时不会相互影响,或不同设计特征的组合分别与多个对比医疗器械相比,没有引起不同的安全性有效性问题; 2.若申报产品结合了多个对比医疗器械的适用范围,在申报产品与多个对比器械具有相同适用范围的前提下,若不同的适用范围在申报产品中组合时不会相互影响,或不同适用范围的组合分别与多个对比医疗器械相比,没有引起不同的安全性有效性问题。 (三)对比器械的选择与等同性论证 等同性论证既是判断申报产品与选择的对比医疗器械是否等同的过程,也是判断所选产品是否适宜作为对比医疗器械的过程。若所选产品不适宜作为对比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可更换或增加其他产品再次进行等同性论证,也可选择其他评价方法。 (四)其他 从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角度,产品获得上市批准后积累临床经验数据非常重要,通过积累临床使用经验进一步确认产品的有效性,充分识别产品的风险,分析产品需要改进的重点,可更为安全有效地对产品进行改进,从而研发出下一代医疗器械。鼓励注册申请人在可行的前提下,选用本企业改进前的产品即前代产品或同系列产品,作为对比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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