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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强制性标准实施之日前受理注册申请项目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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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30 13:3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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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一 于 2022-4-19 13:11 编辑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2021年第76号)
对于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其产品技术要求中引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化的,除国家药监局在发布实施标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在新标准实施之日前受理注册的,可以按照原标准进行审评审批。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企业应当全面实施新标准,产品应当符合新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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