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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材料中的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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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30 13:3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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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一 于 2022-5-21 00:06 编辑

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2021年第76号)
通告内容:《办法》实施前已受理但尚未作出审批决定的注册申请项目,如补正材料涉及检验报告,注册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补充检验报告;如注册申请人的体系核查涵盖了检验能力,也可以按照《办法》及相关要求提交补充自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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