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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扰度-静电放电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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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5 22:3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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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一 于 2024-5-2 08:50 编辑

来源:YY9706.102-2021《医用电气设备第1-2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
内容:
6.2.2.1要求
ME设备和ME系统,在空气放电抗扰度试验电平为士2kV、士4kV和士8kV,接触放电为士2kV、士4kV和士6kV时,应符合6.2.1.10要求。
通过6.2.2.2的试验来检验是否符合要求。单独考虑每一次放电,按照6.2.1.10对ME设备或ME系统在试验中和试验后的响应进行评价。
6.2.2.2 试验
适用GB/T17626.2规定的试验方法和设备,但有以下修改:
a)放电间隔时间起始值应为1s,为了能够区分单次放电响应和多次放电响应,可能要求更长的放电间隔时间。
b)接触放电应施加于ME设备或ME系统的可触及导电部件和耦合平板。
c)空气放电应施加于ME设备或ME系统的非导电的可触及部件和可触及部件中不可触及的导电部分,如果ME设备或ME系统的连接器附近标有GB/T5465.2-2008中5134的符号,则该连接器免予此项试验。(见5.1.2和5.2.1.2)。
d)对于内部供电、Ⅱ类或含有电气上与保护接地隔离的ME设备和ME系统,应以确保在各次放电试验之间不存在明显的电荷滞留的方式进行试验。在各次放电试验之间可通过两个串联的470kΩ电阻暂时将ME设备或ME系统与地连接,使ME设备或ME系统的电位等于接地平面的电位。在实施放电试验期间,应断开该等电位的连接,并将其从ME设备或ME系统移走。
e)试验可在ME设备或ME系统的任何一种标称输入电压和频率的供电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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