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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G对易燃麻醉混合气点燃危险(源)的防护-G.5对AP型ME设备及其部件和元器件的要求和试验-G.5.4内部过压且向外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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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 11: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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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GB 9706.1-2020《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内容:当ME设备的部件或元器件装在以内部过压且向外通风的外壳内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在ME设备或ME设备部件供电以前,应通风,将可能已进入ME设备或ME设备部件外壳的 与空气混合的易燃麻醉气排除,而后应充入不包含易燃气或蒸发气的空气,或用生理上可接受的惰性气体(例如氮气),以保持ME设备或ME设备部件内部过压,来防止易燃气或蒸发气的空气在工作期间进入ME设备或ME设备部件的外壳内。
b)在正常状态,外壳内的过压应至少为75Pa。即便空气或惰性气体可能通过ME设备或ME设 备部件正常工作所必需的外壳上的孔逸出,在有潜在点燃可能的位置应保持过压。只有在所要求的最小过压已保持一段时间,足以使有关外壳通风,使得替换的空气或惰性气体 的体积至少为外壳体积的5倍后,方能使设备通电(然而,如果过压是连续地保持时,则ME设备可随时或重复通电)。
c)如果在工作过程中,过压降到50Pa以下,应采用一装置自动切断点燃源的供电。该装置应置于不适用于G.4的要求和试验的地方,或其本身符合G.5的要求。
d)测量保持内过压的外壳外表面温度,在环境温度为25℃、正常状态和正常使用时,测得的工作温度不应超过150℃。
通过对温度、压力和流量的测量和对压力监视装置的检查,来检验是否符合G.5.4a)~G.5.4d)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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