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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G对易燃麻醉混合气点燃危险(源)的防护-G.5对AP型ME设备及其部件和元器件的要求和试验-G.5.2温度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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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 10:4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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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GB 9706.1-2020《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内容:不会产生火花的ME设备、ME设备部件或元器件,在环境温度为25℃时,测量其在正常使用和正常状态下与混合气接触的表面的工作温度。若在垂直空气对流受限制时工作温度不超过150℃;在垂直空气对流不受限制时工作温度不超过200℃,则该设备、设备部件或元器件就被认为符合G.5.1的 要求。
工作温度的测量在11.1所述的试验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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