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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ME设备和可更换部件上标记的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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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9 23: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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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GB 9706.1-2020《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要求:如果ME设备,ME设备部件或附件的尺寸或外壳特征不准许将7.2.2~7.2.20所规定的标记全部标上,至少应标上7.2.2、7.2.5、7.2.6(永久性安装的ME设备除外)、7.2.10和7.2.13(如适用)所规定的标记,而其余的标记应在随附文件中完整地记载。无法做标记的ME设备,这些标记可以贴在独立的包 装上。预期一次性使用的任何材料、元器件、附件或ME设备,在其或其包装上应标记“仅一次性使用”,“不能重复使用”或用ISO7000:2004的符号(参见表D.1的符号28)。注:见7.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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