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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纳入中国数据作为在国外上市时的临床资料,那么在中国上市时,不再论述人种差异,直接提交资料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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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5 22:5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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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一 于 2021-12-1 22:02 编辑

来源:中国器审官方微信,2019.1.11发布
可以提交境外多中心临床试验资料作为产品的临床评价资料。应按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论证该临床试验资料可证明产品在我国使用的安全有效性的原因。认可境外临床数据应符合伦理原则、依法原则、科学原则,应考虑技术审评要求的差异、受试人群差异和临床试验条件差异。人种差异只是其中的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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