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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一 于 2022-4-27 22:07 编辑
来源: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国药局2021年第73号通告附件3
1.等同性论证的定义
等同性论证指将适用范围相同的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在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方面进行比对,证明二者基本等同的过程。
2.等同性论证的相关支持性资料
等同性论证时,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进行比对时所用的数据和信息,二者存在差异时证明其具有相同的安全有效性所用的有效科学证据,均为等同性论证的支持性资料。支持性资料通常需包括准确、可靠、完整、可追溯的数据,必要时包括数据的产生过程,试验/实验数据建议来自有良好质量控制的实验室;仅在极少数情形下,可使用一般性描述(如行业的普遍性共识)。未经证实的观点,以及未基于详细数据的科学评价报告不能作为支持性资料。本指导原则只要求做出等同性判定所必需的支持性资料,注册申请人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医疗器械的研发和改进多为渐进式发展,应基于申报医疗器械的研发历史和设计理念,从产品研发初期开始全面、客观、有序地收集对比器械相关信息和数据,其可为公开发表的文献、数据、信息等,也可来自注册申请人进行的实验室测试、计算机模拟研究、动物试验等;可为注册申请人前代产品或同系列产品的数据和信息,也可为其他注册申请人授权使用的同品种产品非公开数据和信息,后者需提供数据使用授权书,以保证数据来源的合法性 3.等同性论证流程图 4.基本等同包括的两种情形
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具有相同的适用范围、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
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具有相同的适用范围,相似的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有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具有相同的安全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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